按照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包头市财政局、包头市公安局、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、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印发<包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包发改价费字﹝2022﹞398号)第十二条规定“持有残疾人证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”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。
《包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【优惠政策】所有停车设施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,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:
(一)执行公务的军、警车辆和消防车、救灾抢险车、救护车、邮递车、环卫车、市政设施开云网站维护维修车、殡仪车等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车辆;
(二)持有残疾人证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;
(三)当日首次进入同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(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)停放不超过30分钟(含30分钟)的车辆;
(六)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,在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;
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停车时如遇到收费价格等问题可以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解决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